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簡稱“持有人")、藥品生產企業從事藥品生產活動,應當經省藥監局批準,取得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。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有效期五年,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,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,向省藥監局申請重新審查發證。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,應提出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變更申請。
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分正本和副本,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生產范圍在正本載明劑型,在副本同時載明車間和生產線。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分類碼按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第七十七條規定執行,A代表自行生產的持有人(俗稱“A證")、B代表委托生產的持有人(俗稱“B證")、C代表接受委托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(俗稱“C證")、D代表原料藥生產企業(俗稱“D證")。
A代表自行生產的持有人 | 俗稱“A證" |
B代表委托生產的持有人 | 俗稱“B證" |
C代表接受委托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 | 俗稱“C證" |
D代表原料藥生產企業 | 俗稱“D證"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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